本文轉自【寧波晚報】;
老人在公交車上突發疾病
司乘人員盡管立即組織乘客
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
老人還是休息不幸去世
承運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審結了
這樣一起城市公交運輸
合同糾紛案
2024年12月的上海實則一個早晨,年逾八旬的老伯蓋瑞模組多人版下載李老伯像往常一樣乘坐公交車出門,該公交車由上海某公交公司運營。公交李老伯上車就座后約兩分鐘,車上開始出現擦汗、閉眼被索喘氣的已死友炸現象,尚未來得及購買車票就閉眼靠椅背似休息狀。亡救萬網
售票員在賣票過程中多次輕拍李老伯肩膀,助方發現其始終沒有反應,賠逾售票員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頸動脈脈搏,休息才發現李老伯陷入異常狀態,上海實則售票員立即組織乘客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老伯并親自與急救中心保持溝通,公交清晰說明現場情況與車輛位置。車上蓋瑞模組多人版下載
與此同時,司機將車輛主動駛至約定的佘山派出所門口——該地點便于救護車快速識別和會合。從發現異常到車輛抵達會合點,全程約8分鐘。
救護車到達后,售票員積極協助急救人員將李老伯抬上救護車搶救。遺憾的是,李老伯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兩個女兒認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車上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如AED、急救藥品等),未第一時間實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時提供車內監控,也缺乏對家屬的人道關懷,加重了家屬失去親人的痛苦,遂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9萬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公交公司辯稱,李老伯上車后尚未購買車票,雙方運輸合同關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導致,與公交公司的運輸行為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已經在其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了合理的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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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涉運輸合同是否成立
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無違約行為
關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雖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觀上無法完成購票行為,但自其登上公交車并接受運輸服務時起,雙方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即已依法成立。
關于公交公司有無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與公交公司的客運行為并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從察覺李老伯處于異常狀況至與120交接病患,時間間隔為8分鐘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履行了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據此,松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 新聞坊、上海松江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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